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新泰市第一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选举办法。
一、家长委员会委员条件
1、具有较高的思想与文化素质,热心公益事业,了解和热心教育,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,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,关心学校,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2、关心、支持学校建设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经常与学校领导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保持联系。
3、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,正直、无私,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。
4、能热心听取家长意见,并向学校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公正、客观的意见或建议。
5、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。
6、具有一定的业余时间保证参与活动,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表达能力、组织策划和协调能力。
二、新泰市第一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代表大会,家长委员会选举:顾问2名,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5名、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1名。
三、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,实行等额选举。
会议提名的学校家长委员会顾问、主任委员,副主任委员,秘书长候选人,经由各班班主任推选,学校审查通过,确定正式候选人,进行正式选举。
四、 选票加盖学校公章,无印章选票无效。
五、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,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反对票,可以另选他人(另选他人的必须是本届家长委员会代表)。
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,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对号;反对的,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的画“×”; 如另选他人,就在画“×”的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。
六、在投票选举时,参加投票的代表超过应到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选举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;多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无效,由大会主席团决定,重新进行投票选举。
每张选票所选人数,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七、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的,始得当选。
八、选举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
九、选举会议开始后,迟到代表不再参加投票。
十、投票结束后,由总监票人、监票人清点票数,作出记录,经总监票人、检票人核对签字后,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结果报告大会,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。
十一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,由大会主席团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。
十二、本选举办法,经新泰市第一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。